跳到主要內容

國立白河商工

::: 首頁>行政事務

【公告】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2025-10-02
發佈單位:人事室

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相關事宜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1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95174號函辦理。
二、復依國教署於人事公務群組114年9月18日下傳,行政院業以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
(二)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通報。
(三) 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送所屬機關留存。
三、綜上,同仁若有上開情形,請依國教署函及下傳辦理:
1.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3日前至差勤系統填寫(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 進行登錄,並將系統填寫畫面上傳至差勤系統留存。 

2.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通報。
四、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相關訊息已公告於校網https://www.phvs.tn.edu.tw/show_post.asp?pID=52106 ,並檢附「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供參。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