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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

發佈日期: 2026-08-04
發佈單位:教務處

主旨: 檢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4日臺教國署秘字第1155900933號函,有關辦理「115學年度第1學期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申請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前來函辦理。 二、本案辦理重點與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一) 申請期限: 依國教署規定,請領相關文件須於 115年10月30日(星期五)前 函送該署核辦。

 (二) 本校(國立學校)辦理方式:

  1. 轉學生(符合請領資格): 須檢附申請書、撫卹令影本等相關文件,函送國教署核定後,由本校原編列年度預算內支應補助費。

  2. 舊生(國教署前已核定公費者): 無須再行函送該署審查,直接由本校原編列年度預算內支應。 (三) 印領清冊建置: 應於「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平台」建置學生資料,並下載紙本「印領清冊」辦理。 (四) 補助金額參考: 115學年度第1學期主食米每月發給金額核計為每公斤新臺幣48.19元。 (五) 宣導與重複請領防制: 本組將配合新生註冊及開學期間加強宣導;另提醒學生若同時符合政府其他教育補助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若監護人具軍公教身分者,須檢附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