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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 第6款規定解釋令

發佈日期: 2025-06-23
發佈單位:人事室

1.本校教職員具師範校院結業生並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實習教師年資,得於10年(即124年6月5日)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退休年資。
2.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55904號函暨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B號函辦理。
3.查教育部80年1月28日台(80)人字第04991號函及81年2月17日台(81)人字第08189號書函略以,師範校院結業生分發實習係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其實習期滿補實後,實習年資宜併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之實習教師年資,得比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辦理退休。
4.依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5.師範院校結業生於85年後分發至私校實習者(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得於114年6月5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請本校教職員如有前揭年資,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人事室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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