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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案

發佈日期: 2025-08-15
發佈單位:教務處

1.凡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2.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3.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下之學生。

4.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組,每名3,000元整共8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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