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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擔任地區義勇消防總隊長及相關職務,是否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2019-10-27
發佈單位:人事室

一、國教署轉知有關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地區義勇消防總隊長及相關職務,是否符合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案。

二、依來文說明略以,依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5條規定,義勇消防總隊總隊長、副總隊長係由消防局遴選後,報內政部核聘,其他總隊、大隊、分隊之人員由消防局核聘,各級義勇消防人員,應屬政府聘任之;爰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上開相類似職務,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該義勇消防總隊(含大隊及分隊)非公職人員之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