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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1條、第13條、第17條及第4條附表,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19-05-28
發佈單位:人事室

行政院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1條、第13條、第17條及第4條附表,上開修正重點略以如下: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於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期間,將比照現行颱風之預報資訊發布頻率,每三小時發布一次,爰配合修正氣象局於天然災害期間天氣預報資訊發布頻率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考量受極端氣候影響,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可能造成如颱風過境後之普遍性災害,又第三條所定其他天然災害(如震災),亦有可能造成類此情形,爰配合修正公教員工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考量極端氣候影響日益加劇,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發生前亦應一併注意防範,爰將上開天然災害納入各通報權責機關應透過各種傳播媒體,促請各級公教員工與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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