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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南市白河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友會組織章程

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廿六日訂定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修訂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修訂

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一日修訂組織名稱

民國一○二年七月六日修訂章程內之組織名稱同步修訂

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修訂

一、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南市白河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聯繫校友感情,增進友誼,砥礪學術研究,促進事業砌蹉,並宏揚母校「勤儉簡樸」之精神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白河區永安里新興路528號。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均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永久會員。

會員:

一、新營農業補習學校畢業者。

二、新營農業專修學校畢業者。

三、台南縣立新營初級農業職業學校畢業者。

四、台南縣立新營農業職業學校(五年制)畢業者。

五、台南縣立新營商業職業學校畢業者。

六、台灣省立白河商業職業學校畢業者。

七、台灣省立白河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畢業者暨附設高級商業補習學校畢業者。

八、國立白河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畢業者暨附設進修學校畢業者。

九、上列學校就讀滿一年之肄業生。

十、在上列學校受過成人教育班,三個月以上領有結業證書者。

永久會員:

一次繳滿十年會費者,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得為永久會員。

第三章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提案及表決權。

三、與母校之聯繫洽詢及參與各種活動、集會。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之決議案。

二、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三、經大會決議之各種捐助。

四、出席會員大會及各種集會、活動。

五、擔任本會各種職務。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本會得視地區另設分會,各分會負責人,由各地區會員遴選,提請理事會聘任之。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十一名,監事三名,由會員選舉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三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名,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得連任一屆,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三、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四、計畫並管理會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六、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七、聘免工作人員。

八、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十五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名:均為無給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與罷免常務監事及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均為無給職,監察日常會務,

          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

          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

          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及顧問各若干名,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通過,解除其理事、監事職務: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或會員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執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第二十二條:每三個月召開理、監事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入會費500元。

二、會員常年費500元。

三、永久會員常年會費5000元。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註:

1、民國77年9月26日,第一屆第一次大會通過訂定,台南縣政府人民團體立案社字211號。

2、經民國92年7月22日第五屆第一次大會決議通過,縣府93年5月28日府社行字第0930094236號函核備。

3、經民國98年3月29日第八屆第一次大會決議通過,縣府98年6月15日府社行字第0980100484號函核備。

4、經民國101年8月11日第九屆第一次大會決議通過,縣府101年9月21日府社團字第0634號函核備。

5、經民國106年10月15日第十二屆第一次大會決議通過,市府106年11月17日府社團字第1061219943號函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