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ACT
MENU
國教署函以,以公立幼兒園教師之管理及其他權益事項均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爰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應與公立學校教師為一致性規範,爰為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所稱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