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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教署函轉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二、茲因考量農曆除夕及春節係國人最重視的民俗節日,為助國人預先規劃出遊、紓解年節交通疏運、帶動消費及促進國內觀光,爰增訂第二項規定,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