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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甄選任免

國教署轉知有關特殊教育學校校長之聘任資格,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19-04-19
發佈單位:人事室

國教署轉教育部回復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協會函以,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1001130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曾任或時任各級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者,依該條例第10條之11規定(教育部來文主旨及說明五所引任用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係教育部誤植之條文,業經該部10848日臺教人()字第1080051160號更正為任用條例第10條之11項),仍具同級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聘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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