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甄選任免
國教署轉知有關特殊教育學校校長之聘任資格,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19-04-19
發佈單位:人事室
國教署轉教育部回復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協會函以,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曾任或時任各級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者,依該條例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教育部來文主旨及說明五所引任用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係教育部誤植之條文,業經該部108年4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080051160號更正為任用條例第10條之1第1項),仍具同級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聘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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