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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釋疑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所定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19-04-11
發佈單位:人事室

教育部函以如下:

一、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生理假日數核計規定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女性教師全年請生理假12日、病假20日及事假7日,其中生理假未逾3日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餘9日生理假,加計所請病假20日,合計29日,逾病假准給日數部分(1日)以事假抵銷,惟該員已請畢事假准給之7日,爰上開逾病假准給日數之1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教育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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