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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15年,因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請領月退條件者之核發補償金疑義

發佈日期: 2019-04-08
發佈單位:人事室

一、國教署轉銓敘部函復教育部洽詢有關公務人員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15年,因併計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其他職域年資以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得否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核發補償金疑義。
二、案經銓敘部函復略以,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規定略以,退休公務人員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15年以上,並擇領月退休金者,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核發補償金。案內函詢人員係依退撫法第86條第1項規定併計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其他職域年資以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惟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未滿15年,自不得依退撫法第34條第1項及原退休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規定核發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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