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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12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
發佈日期: 2024-11-27
發佈單位:人事室
*主要修正重點:
將原於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兩首長聯名箋函所敘述之「列入機關參加考績人數,但不計入甲等人數計算」之情形,移列於本要點明文規範,包括:
一、考績年度內請娩假、流產假,以及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且於年終辦理年終(另予)考績之人員,列入機關參加考績人數,不列入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即上開人員計入分母,但不計入分子計算。
二、請娩假或流產假跨年度之人員,如於分娩或流產之考績年度,請上開假別達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日數半數以上,該年度不列入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計算;如於分娩或流產之考績年度,請上開假別未達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日數半數,應於次一考績年度始不列入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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