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署重申學校應透過正向、合理且符合教育法規之方式,積極教育及輔導學生,詳如說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49150A號
主旨:重申學校應透過正向、合理且符合教育法規之方式,積極教育及輔導學生,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合先敘明。
二、邇來仍時有教師違法處罰(體罰)或不當管教學生及學校行政單位延遲、隱匿通報案件之憾事發生,爰請貴校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並依「教師法」等相關法規進行通報及查明妥處疑似案件。
三、倘學校端疑有體罰案件肇生,通報法規依據臚列如下:
(一)教師法第14條規定略以:教師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形者,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二)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以下稱通報作業要點):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53條規定略以: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四)上開案件倘延遲、隱匿或未通報者,則可依通報作業要點第12點及兒少法第100條規定予以檢討議處或由主管機關實施裁罰。
四、另體罰案件之處理流程應依下列法規辦理:
(一)處理流程:
1.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
2.行政程序法第6節。
(二)案件經查證屬實者,應依下列規定予以適法性之處置:
1.教師法第14條:予以解聘、停聘等處分。
2.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予以大過、小過及申誡等行政處分。
3.兒少法第97條規定略以:違反第49條第2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2點規定略以:應按情節輕重,依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
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五、有關涉及兒少法案件同步通報等相關事宜,請確實辦理,如有疑問可逕洽各地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俾利處理程序完善。
六、綜上,為落實教育部零體罰政策及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請貴校確依上開規範處理違法處罰案件,亦請積極協助教師提升輔導與管教知能,增進瞭解學生輔導與管教理念及法規,強化正確處理學生事務之專業知能,並於相關會議、研習、座談會中宣導正向管教,以創造友善校園學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