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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肺炎疫情,在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國教署所屬學校教職員工出國案件之申請及審核,應確依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 2020-03-31
發佈單位:人事室

國教署函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出國案件之申請及審核,應確依下列說明規範辦理:
一、自109年3月20日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15日起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
二、若確有出國(境)之必要時,須專案向本署申請許可後始得出國(境)。如有教職員工未依公告專案向本署申請許可即逕行出國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非因公出國者,回國後於防疫隔離假期間不予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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